第2條設施經營者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擬訂輻射防護計畫,應參酌下列事項規劃:一、輻射防護管理組織及權責。二、人員防護。三、醫務監護。四、地區管制。五、輻射源管制。六、放射性物質廢棄。七、意外事故處理。八、合理抑低措施。九、紀錄保存。十、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