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法規: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游離輻射防護法母法 第22條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如下:一、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永久停止使用時,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將主管機關指定之部分自行破壞至不堪使用狀態,並拍照留存備查或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檢查。二、非密封放射性物質使用設施及場所永久停止使用時,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計畫完成除污,並報請主管機關檢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