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7條 法規: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7條 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一、每連續五年週期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百毫西弗,且任何單一年內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二、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一百五十毫西弗。三、皮膚或四肢之等價劑量於一年內不得超過五百毫西弗。前項第一款五年週期,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