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17條 法規: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7條 緊急曝露,應於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始得為之:一、搶救生命或防止嚴重危害。二、減少大量集體有效劑量。三、防止發生災難。設施經營者對於接受緊急曝露之人員,應事先告知及訓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