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第11條 法規: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1條 雇主於接獲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告知懷孕後,應即檢討其工作條件,使其胚胎或胎兒接受與一般人相同之輻射防護。前項女性輻射工作人員,其賸餘妊娠期間下腹部表面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二毫西弗,且攝入體內放射性核種造成之約定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