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8條 法規:核子燃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8條 核子燃料經海洋運送者,應依核准之運送計畫、安全管制計畫及下列規定執行:一、包件應置於可隔離並加封條上鎖之船艙或貨櫃內。二、國內航線應指派攜帶通訊設備之人員護送。三、預先通知啟卸港之港務局,並協調警察機關派員戒護。四、船舶抵達目的港埠時,提貨前應由攜帶槍械之警察戒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