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8條 法規: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8條 核子原料之貯存,經營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一、種類、數量、性質及用途。二、貯存場所及貯存方式。三、料帳管理。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核子原料貯存於核准之貯存設施者,得免依前項規定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