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5條 法規: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5條 核子原料之輸入,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輸出國之產地相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一、種類、數量、性質及用途。二、輸出機構。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前項輸入許可,得合併申請第三條之持有或使用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