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3條 法規: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3條 核子原料之持有或使用,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一、種類、數量、性質及用途。二、貯存場所、貯存概況及累積持有量。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核子原料之使用,申請書應另載明使用方法及操作設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