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第13條 法規:核子原料運作安全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3條 核子原料於運作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或發現遺失、遭竊或受破壞時,經營者或申請者應於發生或發現時起二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並於三十日內提出書面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