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法規: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條 為落實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整備措施,因應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之應變作業需要,特依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設置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