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辦理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演習有關之支出。二、辦理本法第十六條所定事項之支出。三、辦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事項之支出。四、核子事故發生時應變作業有關之支出。五、管理及總務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