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法規: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母法 第6條 經營者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依前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分析及規劃結果,完成輻射偵測與民眾預警系統等場所及相關設備設置,並負責維護管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