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緊急應變基本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綜合概述。二、緊急應變組織及任務。三、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之重點事項。四、平時整備措施。五、緊急應變計畫演習。六、事故通報及動員應變。七、緊急應變組織任務解除及復原作業。八、緊急應變計畫業務管考。九、其他有關緊急應變事項。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之內容,應包括應變措施及復原措施之干預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