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民眾防護物資、器材如下:一、飲用水、糧食及其他民生必需品。二、人員及物資疏散運送工具。三、急救用醫療器材及藥品。四、人命救助器材及裝備。五、碘片。六、其他必要之物資及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