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法規: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母法 第15條 指定之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及經營者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於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宣布解除各緊急應變組織任務之日起二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事故處理摘要,並於三十日內提報緊急應變工作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