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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本細則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六年十月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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