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法規: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母法 第13條 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經營者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於十五分鐘內,以電話通報本法第三條所定之各級主管機關,並於一小時內以書面通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