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法規: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母法 第12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民眾防護物資、器材如下:一、飲用水、糧食及其他民生必需品。二、人員及物資疏散運送工具。三、急救用醫療器材及藥品。四、人命救助器材及裝備。五、碘片。六、其他必要之物資及器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