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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經營者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依前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分析及規劃結果,完成輻射偵測與民眾預警系統等場所及相關設備設置,並負責維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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