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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3條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劃定其核子反應器設施周圍之緊急應變計畫區,並定期檢討修正;其劃定或檢討修正,…
- 第14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各指定之機關訂定緊急應變基本計畫及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地方主管機關應依緊…
- 第15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擇定一緊急應變計畫區,依核定之緊急應變基本計畫辦理演習。前項演習,指定之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核子反應器…
- 第16條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核定之緊急應變基本計畫,辦理下列事項:一、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幕僚作業。二、平時整備、訓練與演習工…
- 第17條指定之機關應依核定之緊急應變基本計畫,辦理人員之編組、訓練與設備之測試及維護。指定之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人員之編組、訓練,…
- 第18條為有效執行民眾防護行動,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核定之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辦理下列事項:一、人員之編組、訓練及演習。二、設備、…
- 第19條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依核定之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辦理下列事項:一、人員之編組、訓練及演習。二、設備、設施之設置…
- 第20條指定之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依本法規定應辦理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整備有關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測…
- 第22條各級主管機關應對緊急應變計畫區及其鄰近區域內之民眾宣導緊急應變計畫。前項宣導,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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