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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指定之機關應依核定之緊急應變基本計畫,辦理人員之編組、訓練與設備之測試及維護。
指定之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人員之編組、訓練,各級主管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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