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依核定之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辦理下列事項:一、人員之編組、訓練及演習。二、設備、設施之設置與測試及維護。三、作業程序書之訂定及編修。四、文件、資料之記錄及保存。五、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