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分類通報及應變辦法 第9條 法規:核子事故分類通報及應變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9條 緊急戒備事故發生時,中央主管機關接獲經營者通報後,除依前條規定辦理通知作業外,並依事故狀況及影響程度,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及完成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展開各項緊急應變作業。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及核子事故支援中心接獲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後,應完成二級開設,並展開各項緊急應變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