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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分類通報及應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接獲核子事故通報後,應視事故狀況通知各緊急應變組織及參與緊急應變作業之機關,並依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通報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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