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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分類通報及應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各緊急應變組織及參與緊急應變作業之機關(構),應提報緊急通訊資料,送請中央主管機關編製核子事故緊急通訊錄;通訊資料變更時,應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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