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分類通報及應變辦法 第7條 法規:核子事故分類通報及應變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7條 核子事故發生時,核子事故設施內緊急應變組織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專責單位應全部動員,進行各項應變,並配合執行設施外緊急應變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