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分類通報及應變辦法 第6條 法規:核子事故分類通報及應變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6條 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經營者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辦理通報。通報前項核子事故發生時,應註明依國際核能事件分級初判事故級別及廠界環境輻射監測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