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分類通報及應變辦法 第5條 法規:核子事故分類通報及應變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5條 各緊急應變組織應設置通報系統,編訂各項通報設備之操作程序書,並辦理人員訓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