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分類通報及應變辦法 第11條 法規:核子事故分類通報及應變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1條 因地震、海嘯或其他災害併同發生核子事故時之通報及動員應變,視災害規模大小,除依前五條規定辦理外,並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