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7條運轉人員執勤時,應接受酒精及毒品抽測。
- 第28條運轉人員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實施健康檢查不合格者,經營者應即停止其運轉操作工作,並於一個月內以書面陳報主管機關。前項…
- 第29-1條運轉人員於執照有效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營者應於三十日內以書面陳報主管機關,並繳還其執照:一、調離執照所定之核子反應…
- 第30條運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吊扣其執照三個月至十八個月:一、違反操作規定,致有影響人員安全、環境生態…
- 第31條運轉人員經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吊扣執照者,經營者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即時停止其運轉操作工作,並將其執照於十五日內繳還主管機…
- 第32條運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執照:一、違反相關法令或運轉技術規範,致核子反應器設施喪失安全保護功能或嚴重降…
- 第33條運轉人員執照於有效期限內遺失、損毀時,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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