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母法 第16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除役,應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除役許可後二十五年內完成。拆除或移出之放射性污染設備、結構或物質,應貯存於主管機關核准之設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