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工作範圍及監查機構認可辦法 第9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工作範圍及監查機構認可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9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機構之權責如下:一、接受經營者之委託,依本辦法規定,聘請監查督導員、監查員執行監查作業。二、建立監查作業品質保證計畫及程序,並執行監查作業人員之管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