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或運轉期間之監查督導員,其應具備條件如下:一、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之高級非破壞檢測人員資格。二、興建期間之監查督導員應具有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期間監查員一年以上之經驗;運轉期間之監查督導員應具有核子反應器設運轉期間監查員一年以上之經驗。三、核能相關之品質保證工作五年以上之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