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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工作範圍及監查機構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監查機構聘請之監查督導員及監查員異動時,應於異動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報主管機關備查。
監查機構在執行業務期間,應於每年一、四、七、十月之十日前檢送上一季工作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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