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監查機構應置下列資格之人員:一、監查督導員及監查員至少各一人。二、具有主管機關認可之輻射防護人員至少一人。三、具有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之高級非破壞檢測人員至少二人。前項第三款之人員,應具全體積檢測及表面檢測方法之檢測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