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工作範圍及監查機構認可辦法 第13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監查工作範圍及監查機構認可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3條 監查機構聘請之監查督導員及監查員異動時,應於異動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報主管機關備查。監查機構在執行業務期間,應於每年一、四、七、十月之十日前檢送上一季工作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