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13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3條 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同意初次裝填核子燃料之日起,十八個月內提出運轉執照申請。未能於期限內申請者,得於期滿前一個月至三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延長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