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指依捐助章程規定主要係從事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之研究、服務及應用等促進原子能和平用途之公益性業務,且其受益範圍非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許可設立,並向法院登記之全國性財團法人。 本條定義的名詞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