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指依捐助章程規定主要係從事原子能科學與技術之研究、服務及應用等促進原子能和平用途之公益性業務,且其受益範圍非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許可設立,並向法院登記之全國性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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