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8條 法規: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8條 信託監察人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向主管機關請求就信託財產給予報酬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一、報酬請求書。二、有關業務內容證明文件。三、有關信託財產狀況文件。主管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通知受託人於十五日內表示意見。主管機關同意第一項之請求者,應通知受託人履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