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受託人因不得已之事由,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擬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信託財產設定或取得權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申請書。二、載明不得已事由之文件。三、擬取得之財產或擬設定或取得之權利,其種類、總額及價格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