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五十九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選任新信託監察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一、申請書。
二、原信託監察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或拒絕、不能接任之證明文件。
三、有關選任新信託監察人之意見。
四、新信託監察人之履歷書、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