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受託人職務解除或任務終了,或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六條規定,依職權或依申請選任新受託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一、申請書。二、原受託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或拒絕、不能接受信託之證明文件。三、有關選任新受託人之意見。四、新受託人履歷表、身分證明文件及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