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6條 法規: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6條 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依前條解任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一、申請書。二、申請解任理由書。三、有關選任新受託人之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