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5條 法規: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5條 受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條及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依職權或依委託人、受益人或信託監察人之申請,將其解任:一、有本法第八十二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二、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三、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四、違反受託人義務。五、有其他重大事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