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1條 法規: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1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受託人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報:一、受託人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或法人受託人之名稱、代表人、主事務所或業務項目變更。二、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委員變更,或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委員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