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39條 法規: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原子能法母法 第39條 運轉人員執照由核子反應器持照人填具附件(六)之申請書依左列規定申請,經通過原子能委員會之筆試及運轉測驗後核發之。一、運轉員:須係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以上畢業,身心健康,曾受運轉操作訓練一年以上者。二、高級運轉員:須係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畢業,身心健康,曾受運轉操作訓練一年以上或運轉員具有二年以上實際操作經驗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