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38條 法規: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原子能法母法 第38條 凡操縱或指揮他人操縱核子反應器控制裝置者為核子反應器運轉轉人員,分運轉員及高級運轉員兩種,其操作範圍依左列規定:一、運轉員:以手操縱核子反應器控制裝置。二、高級運轉員:指揮執行反應器使用執照之許可事項或指導運轉員工作。前項所稱控制裝置,係指操縱此項裝置時,將直接影響核子反應器之反應率或改變反應功率之機具。 本條定義的名詞 控制裝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