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第37條 法規: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原子能法母法 第37條 核子反應器使用執照之期限,不得超過四十年。於執照有效期間,原子能委員會除得隨時通知檢送有關資料外,為維護公眾健康與安全之必要,並得採行左列措施:一、變更執照之許可事項或撤銷其執照。二、經行政院核准後,命持照人變更反應器結構,系統或其他必要之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